九江市公安局交管支队第三大队关于微博反映无证驾驶人员带手铐吃饭的情况说明

九江市公安局交管支队第三大队关于微博反映无证驾驶人员带手铐吃饭的情况说明

2014年3月13日下午16时左右,公安交管第三大队新港中队民警在路面对车辆进行检查时,驾驶人程才(男,41岁,江苏涟水人)慌称未携带驾驶证,故民警依法对车辆进行了暂扣,并告知驾驶员携带驾驶证到中队进行处理。后驾驶人程才一直未前往中队处理,中队民警多次前往其单位传唤当事人,但当事人并不配合,一直躲避。

2014年4月24日,驾驶人程才因涉嫌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被公安交管第三大队民警传唤至第三大队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询问。鉴于当事人一直不配合民警的工作,并且有逃脱的可能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之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故民警使用了手铐对当事人进行约束,并且未对当事人造成人身伤害。

询问结束时已经中午12时左右,考虑到人性化办案,民警自己掏钱从食堂买来午餐给程才吃。下午15时许,九江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之规定,对程才做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程才对此处罚无异议。

交管支队第三大队

201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