浔阳区公安分局关于新浪微博称“人民路派出所不追究打人者而把被打者叫到派出所训示”的情况报告

浔阳区公安分局关于新浪微博称“人民路派出所不追究打人者而把被打者叫到派出所训示”的情况报告

2014年4月19日上午10时许,我所接白鹿山庄(原美庐小区)业主报警称有人在小区内闹事。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经了解,该小区业主因小区入口处的二层楼产权归属问题与九江恒大建筑公司的股东杨志刚、王贤平、张道义发生了纠纷,当天王贤平、张道义二人带领十余名青年想开车搬运办公家具到该小区,但该小区业主朱启华、熊小云、肖文华、吴二女等十多人以该栋楼房产证已被撤销,该房系违章建筑要拆除为由,锁住小区大门不让王贤平等人进入,王贤平于是砸坏门锁,让运家具的车辆进入小区,业主遂报警。

双方在争执过程中互相辱骂,业主吴二女突然出手对王贤平的儿子王浩打了一巴掌,被出警民警及时制止,避免了事态进一步扩大。当晚,有微博发布信息,称我所不追究打人者而是把被打者叫到派出所训示。因所发信息严重失实,我所分析系王贤平父子所为可能性较大,毕如新教导员遂与王父子联系,当面与二人澄清了事实。王贤平父子承认是为了给警方施加压力才会发布这条与事实不符的微博,随后主动删除了该微博。

此事件由房产纠纷引起,是历史遗留问题,有利益归属因素,其中涉及市房产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多个部门的管辖,并且该小区业主为此事曾多次上访,为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我所已将该情况向上级机关汇报,以期各个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将该问题彻底解决。

浔阳区公安分局人民路派出所

2014年4月30日

都昌县公安局关于”都昌县城停车位被占用 城管、交警熟视无睹“网帖的回复

都昌县公安局关于“都昌县城停车位被占用,城管、交警熟视无睹”一帖的回复

感谢广大网民对都昌交通管理工作的支持,网友反映的都昌县城很多停车位被临街的商铺占用这个问题确实存在。近段时间来,我大队县城中队在日常的巡逻执勤中,也发现了停车位临街的被商铺等占用,中队也正在处理此类事。我大队将加大在县城的巡逻管控,进一步加大对停车位被占的处理力度。

都昌县公安局

2014年4月30日

九江市公安局交管支队第三大队关于微博反映无证驾驶人员带手铐吃饭的情况说明

九江市公安局交管支队第三大队关于微博反映无证驾驶人员带手铐吃饭的情况说明

2014年3月13日下午16时左右,公安交管第三大队新港中队民警在路面对车辆进行检查时,驾驶人程才(男,41岁,江苏涟水人)慌称未携带驾驶证,故民警依法对车辆进行了暂扣,并告知驾驶员携带驾驶证到中队进行处理。后驾驶人程才一直未前往中队处理,中队民警多次前往其单位传唤当事人,但当事人并不配合,一直躲避。

2014年4月24日,驾驶人程才因涉嫌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被公安交管第三大队民警传唤至第三大队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询问。鉴于当事人一直不配合民警的工作,并且有逃脱的可能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之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故民警使用了手铐对当事人进行约束,并且未对当事人造成人身伤害。

询问结束时已经中午12时左右,考虑到人性化办案,民警自己掏钱从食堂买来午餐给程才吃。下午15时许,九江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之规定,对程才做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程才对此处罚无异议。

交管支队第三大队

2014年4月30日

共青水产公司关于强拆世居祖屋的回复

共青水产公司关于强拆世居祖屋的回复
4月29日,有网友在微博上曝料称,水产二分场郑泗棚子村他们所居住房因不公平未达成征收协议,政府欲强拆,可能触发群体性事件。共青水产公司知悉后,迅速对事件展开调查。一、配图申诉书中涉嫌伪造他们签名与手印。据调查,其中有人根本不属该村村民,按申请书日期注明时间3月18日某些人根本不在家,根本不可能签字按手印。相关部门也从未收过任何申诉书,更谈不上受理不处理之事。二、根据规划,水产二分场郑泗棚子村属于规划区内,仅有少部分人早期获批建房。因城市建设需要,共青城丁家拆迁工作启动。按规定,未得批准建房属违章建筑,拆迁不予赔偿。为尽可能维护百姓利益,在考虑部分百姓虽未取得建房批准仍建房的,拆迁组采取人性化操作,以一比一还房保障百姓利益。但部分不予理解,要求与批准建房同样标准补助。
处理结果:一、对相关发布涉嫌伪造申诉书的个人及网站进行教育,要求删除微博,消除影响。目前已删除。二、加强与水产二分场郑泗棚子村村民沟通,把政策讲明白、说透彻,做好该地拆迁工作。

九江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关于“九江市交警不作为 荆门车辆被套牌事件不处理”网帖的回复

欧阳主任: 交管支队已经对该贴进行回复。回复链接:http://dev.jxnews.com.cn/yw/ms/view.php?id=22728 回复内容如下:

九江交管 回复: 鄂HJM500车主,您好!    收悉您反映的车辆被克隆套牌的问题后,我交管支队高度重视,具体事宜答复如下:    经过查询套牌报案记录,我支队未接收过关于此车套牌的反映,为确保无误,支队指挥中心还到支队办公室核对了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16日的收文登记簿,并未收到荆门交警支队的协查通知。    我们在收到您的投诉后,一小时之内就向城区三个交警大队群发了查缉该车的协查短信,通知路面所有交警进行路面巡查布控,一经发现该车,将立即拦停检查,如确定属套牌,将予以查扣。 对您反映的情况,按照公安部交管局相关要求,处理套牌车辆违章需提供车主的身份证明(驾驶证或身份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前后清晰照片(车身详细图片)以及其他证明非本人驾驶证明等材料。如确属套牌产生的违法记录,我们将根据程序予以核销。    对您反映的“多次向九江交警部门申请援助,却一直不予受理”的情况,我支队纪委已经介入调查,如发现情况属实,支队将对不作为的责任民警予以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