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修水县全丰派出所知法犯法践踏法制行为的控诉

4月27日,我局发现湖北省赤壁市的龙国良等人在九江论坛、天涯社区等网站实名发帖,对我局全丰派出所执法行为进行控诉。发现该情况后,我局高度重视,政委黄银保立即指派我局纪律督查大队对此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3月初,修水县全丰镇黄婆冲村的曹治长、黄良中等村民向全丰派出所报案称:有湖北人驾驶一辆车牌为鄂L66089的蓝色农用车多次到全丰镇以略高于同期市场的价格收购稻谷。在收购之后,多名农户发现收购者计量存在严重问题,给多户农户造成较大损失,请求派出所帮助调查。

4月13日中午,有农户发现车牌为鄂L66089的蓝色农用车再次在全丰出现,农户胡才满等二人对该车进行了追跟,在白岭镇沙坪村发现有四名湖北籍人员正在收购稻谷,正在出售稻谷的农户罗时桃也发现过称的稻谷重量与实际重量相差很大(当时主家发现实际重量为3500余斤的稻谷经贩子过称后的重量仅有2400余斤)。农户胡才满将该情况向全丰所报案,全丰所接到报警后,派民警赶到现场,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有四名湖北籍男子开着一辆牌号为L66089的农用车正在收购稻谷,现场有一把电子称。当民警对四名收购稻谷的贩子进行询问了解时,发现其中一名贩子将随身携带的遥控器丢弃,被民警当场发现并提取。民警发现该伙稻谷收购贩子行为可疑,对四人进行了口头传唤,并对电子秤及遥控器依法进行扣押。四名稻谷收购贩子被传唤至派出所后,值班领导王伟军将情况向全丰镇政府相关领导作了汇报,全丰镇政府随即组织工商部门协同派出所对该四人展开调查。经调查核实,四名稻谷收购者分别名为:罗江南、罗爱国、龙国良、黄艳初,四人全部是湖北赤壁市人。4月13日,四人携带配有遥控器的电子秤由黄艳初驾驶车牌为鄂L66089的蓝色农用车到全丰镇收购稻谷,通过遥控器操控电子秤(遥控器有A、B、C、D四个键,按下A键,所称稻谷的重量只有实际重量的90%;按下B键,所称稻谷的重量只有实际重量的80%;按下C键,所称稻谷的重量只有实际重量的70%;D键为恢复正常键)的欺诈方式进行收购。派出所民警通过外围取证,组织群众进行辨认,当天核实至少有8户群众对罗江南、罗爱国、龙国良、黄艳初等人在收购稻谷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进行了指证。在事实面前,罗江南、龙国良均交代了多次使用自带的电子秤通过遥控器进行操控,到全丰镇进行稻谷收购,且在收购稻谷时对计量严重缩水的事实。

二、案件办理情况

1、由于各农户在出售稻谷时没有登记当天出售稻谷的重量,且过称单子每次都被收购者收回销毁,故无法评估具体的涉案金额,所以办案单位对农户的报案进行初查后交由工商部门处理,未对该案进行立案。

2、考虑到该案涉及的社会面广,处理不当会影响社会稳定,4月14日下午,办案单位民警协同全丰镇政府、白岭工商所工作人员对该案涉及的双方进行了相关赔偿协调,罗江南等人同意按收购农户稻谷重量的30%折价赔偿给群众,当天下午就达成了对八户农户的赔偿。

3、考虑到仍有部分群众没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退赔工作需要一个核对与调查过程,办案单位协同全丰镇政府及白岭工商所建议罗江南等人交纳40000元至全丰镇政府以用于日后兑赔及工商行政处罚,罗江南四人商定后主动交36000元现金作为退赃补偿款和行政罚款由政府及工商部门先行扣押,待事后处理。

4、办理单位已于4月14日将该案件移交修水工商局白岭工商分局处理。

三、投诉人所反映的相关问题核对调查情况

1、投诉人反映无违法事实不实。罗江南等人采用欺诈手段、缺斤少两在我县全丰镇等地收购稻谷经我局全丰派出所初查有如下证据证实:有稻谷出售农户罗时桃、黄良中、戴传胡、戴治良、丁乐群、杨大区、胡其生、曹治长、曹治平、丁国凡等人的报案笔录及辩论笔录,扣押的摇控电子称及摇控器,龙国良对电子称的使用演示录像,龙国良、罗江南等的询问笔录。

2、投诉人反映的管辖权问题。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农户的报案,我局全丰派出所及时受理,进行初查符合法律规定,初查后发现罗江南等人违法行为涉农且涉及多户农民,民警将情况报告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并无不妥,党委政府安排工商部门介入调查也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事后该案件移交给了工商部门处理。派出所民警协助全丰镇政府、白岭工商分局做好对老百姓的兑赔工作不存在违法管辖问题。

3、投诉人反映电子称鉴定的专业性问题。该案件已移交工商部门处理,工商部门的专业鉴定问题应由工商部门进行,我局并未对电子称做出鉴定意见。

4、投诉人反映的刑讯逼供问题。对罗江南等人的询问是依照法律规定安排两名民警同时进行的,询问过程中未发现有刑讯逼供行为,罗江南等人也未出示相关证据证实,且我局全丰派出所在近年来从未有过因刑讯逼供的投诉,相反当地老百姓对派出所民警的规范执法颇有好评。

5、投诉人反映的超时传唤留置问题。我局全丰所接到报案时间是4月13日12时47分,到达现场时间是13时14分,口头传唤罗江南等人到所后,询问查证时间到次日上午就已经结束,因当时到派出所的老百姓有数十人,为保证罗江南等人的人身安全,民警建议罗等不要出所,下午至晚上一直在做罗江南等与老百姓的兑赔工作,不属于传唤留置范属。

6、案件已移交工商部门处理,我局全丰派出所没有做出任何行政处罚。

修水县公安局

201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