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里湖公安分局关于《因投诉邻居三更半夜装修扰民竟惨遭十余人暴力殴打》网帖的情况说明

八里湖公安分局关于王俊龙伤害案的情况回 复

市委宣传部:

网上转来王俊龙夫妇被伤害一案,我局已作出调查。现将王俊龙伤害案的调查情况回复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1月19日上午9:02分,我局西二路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柴桑春天小区二区41栋1单元401室的防盗门被撬。接到报警后,2名值班民警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处置。

民警到达现场后,看到防盗门的猫眼周围有七个被硬物击打后留下的坑,防盗门并没有其他被撬压的痕迹,从存留的痕迹判断,401室的防盗门并非被撬,而是有人故意砸坏的。就在民警向401室的业主了解情况时,家住对面402室的王俊龙、方锦夫妇开门出来,并说401室的防盗门是王俊龙用铁锤砸的。401室的洪守恩、李林枝夫妇听到王俊龙夫妇所说的情况后就质问王俊龙夫妇为什么要砸他们家的门。王俊龙夫妇就说是因为洪守恩家前期装修时,经常在中午或深夜施工,影响到了他们的正常休息。

然后双方就开始争吵,争吵时双方均口出秽词。现场的两名民警极力劝阻,但双方还是骂骂咧咧,互不相让。在争吵的过程中,洪守恩的女儿洪莎莎、儿子洪子豪、侄子洪中科也参与到其中,双方的情绪越来越激动。

就在这时,方锦骂了对方一句“乡下人”,李林枝就冲上前去在方锦的脸上打了一巴掌,方锦被打后不甘示弱,就冲上前去用手揪住了李林枝的头发,王俊龙见自己妻子被打,就冲上前去用拳头向李林枝打去。洪守恩、洪莎莎、洪子豪、洪中科见李林枝被打,就冲上前去打王俊龙和方锦。在李林枝动手去打方锦的时候,现场的两名民警就立即上前进行制止,但由于事发突然,而且双方参与打架的人员较多,场面开始变得混乱起来。李林枝、洪莎莎与方锦三人在两家门口的位置扭打在一起,洪守恩、洪子豪、洪中科与王俊龙四人在三楼与四楼楼梯转角平台的位置扭打在一起。在双方拉扯、扭打的过程中,一民警警服左侧的臂章纽扣被扯掉,挂在臂章上的执法记录仪掉在了地上。当时双方均无人有意去扯掉民警的臂章,也没有人对民警进行人身攻击。

最终一民警在402室门口的位置将李林枝、洪莎莎与方锦三人分开,另一民警在梯转角处将洪守恩、洪子豪、洪中科与王俊龙四人分开。两名民警将双方人员分开以后,立即让双方的人回到各自的家中,防止双方再次发生肢体冲突。现场情况得到有效控制之后,民警现场将所发生的情况向值班所领导报告并请求增援。在打斗过程中,方锦从自己的家中找出一把铁锤握在手中并向对方人员打去,后被民警夺下,在抢夺铁锤过程中该民警右手多处被划破。

增援民警到达现场以后,立即将双方参与打架的人员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增援民警是在两名民警对现场进行了有效控制的情况下,双方人员都已各自回到了自己的家中,两名民警向值班的所领导报告之后,值班所领导才带增援力量到达现场的,并非王俊龙、方锦夫妇在材料里所说的现场是在增援力量到达之后才得到控制的。王俊龙身为政协委员,向领导反映情况没有秉着实事求是的态度。

二、目前所做的工作

(一)及时对违法嫌疑人进行询问调查。

双方被带到派出所之后,民警立即对双方参与打架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对于双方受伤的人员,民警一直都在告知他们可以先到医院进行治疗,然后再到派出所来接受调查,李林枝就是因为她在打架的过程中左耳后面被撕开了一道口子,在派出所调查了解情况时仍流血不止,民警让她先到医院去进行包扎治疗后再到派出所来接受调查。派出所内监控视频可以证实王俊龙及其家属当天11时10分至11时20分期间,自行站在派出所门外没有离去。随后进入派出所大厅后与洪守恩一家人对骂十余分钟。王俊龙在材料当中所反映的不送他到医院进行救治以及在对他们进行调查的过程中不提供任何食物和水的情况纯属子虚乌有。

(二)及时查看伤情,依法对伤情进行鉴定。

民警在调查的过程中,详细询问了被调查人员身体受伤的情况,为他们开具了法医鉴定的委托书并告知他们到八里湖分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情鉴定。在收到该所开具的委托书后,分局法医于1月20日下午在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查看了王俊龙、方锦二人的伤情,后又多次到医院询问,查看王俊龙的伤情,经鉴定方锦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根据检查所见,王俊龙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2014年1月22日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对王俊龙的诊断是:1双眼视神经挫伤;2双眼球钝挫伤;3双眼外伤性玻璃体混浊;4外伤性青光眼;5全身多处浅表损伤;6甲状腺功能亢进;7头部外伤;8外伤性左耳混合性耳聋、耳鸣。根据当时的诊断及治疗情况,我局法医认为王俊龙病情诊断还不明确,伤情鉴定应推后进行,其理由如下:

1、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2.2之规定,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故王俊龙左耳听力障碍的损伤程度鉴定及双眼视觉功能障碍的损伤程度鉴定应在损伤90日后(即2014年4月20日以后)进行。

2、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4外伤性青光眼。王俊龙1月21日眼压为左:24mmHg、右:26mmHg;22日眼压为左:23mmHg、右:22mmHg。其眼压只比正常上限2 1mmHg稍高,1月27日王俊龙双眼眼压已恢复正常。法医认为依据当时的情况不能诊断外伤性青光眼。

3、鉴于王俊龙是否存在外伤性青光眼的问题。我局法医于1月27日要求王俊龙到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学鉴定中心进行医学鉴定,确诊有无外伤性青光眼。但其本人及家属要求28日转院至深圳进行治疗,并称没有时间去南昌进行医学鉴定。

为避免对王俊龙伤情的鉴定出现偏差,分局还特意请来市局的法医进行会商。经两级公安机关法医会商后认为,对于王俊龙的“外伤性青光眼”的诊断结果应该到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学鉴定中心进行医学鉴定。分局法医曾多次与王俊龙联系,提出陪同其一起到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学鉴定中心做医学鉴定,但王俊龙回复说他在深圳接受治疗,没有时间去。

在分局法医明确地向王俊龙及其家属说明了王俊龙的伤情的认定应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2.2之规定,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的情况下。王俊龙在90日的期限未到的情况下,舍近求远,自己到深圳市的一家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情鉴定。在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执法细则》中明确规定:“对当事人要求自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由公安机关委托鉴定。对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意见,可以参考,但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所以我局认为,王俊龙的伤情应当在我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情鉴定。西二路派出所已委托八里湖分局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情进行鉴定,并将委托书交给了王俊龙,王俊龙应当在八里湖分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情鉴定。分局司法鉴定中心对于王俊龙的伤情一定会做出客观、准确的法医鉴定意见,也正是为了能够得出客观、准确的法医鉴定意见,分局才特意邀请市局法医一起参与会商,两级公安机关法医才会提出陪同王俊龙一起到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学鉴定中心做医学鉴定的意见,才会提出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的意见。在八里湖分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法医鉴定后,王俊龙如果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依法提出重新鉴定。

(三)开展调查走访,调取视听资料,依法收集证据。

在对双方参与打架的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之后,办案民警又找到了当天在现场的柴桑春天小区的两名物业保安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民警在对案件进行调查的过程中,询问了在柴桑春天小区二区的多名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向他们了解了王俊龙关于洪守恩家中装修噪音的投诉情况,这些工作人员均表示未接到王俊龙及其家人的投诉。办案民警还调取了110的接出警记录,也没有查到王俊龙及其家人关于噪音方面的报警。王俊龙在材料当中提到是因为洪守恩前期装修影响了他的正常休息,他还曾向物业管理部门多次反映,但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所以他才去砸洪守恩家的门的。他所反映的情况与我们所调查的情况不相符。王俊龙身为政协委员,在对方因装修的噪音影响到其的正常休息的情况下,不是通过正当的途径来与对方进行协商,而是采取过激的行为将对方价值三万六千元的铜质子母防盗门砸坏,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

民警调取了柴桑春天小区二区41栋周围以及西二路派出所的监控录像。在民警到达现场之后至双方参与打架人员被带到派出所来之前,除了小区保安和出警的民警外,小区监控录像里出现进入单元楼的人很少,总共只有11个人,其中一个是洪莎莎,还有2个是小区的保安,其余8个人都是独自进入单元楼的,没有结伙同行的情况。而且打架的时候民警就在现场,民警确认参与打架的人都是在民警到达现场之前就已经在洪守恩家里,这些人都是洪守恩的家人和亲戚朋友。因为当天洪守恩家乔迁新居,有一些亲戚朋友当时在他家里,除了洪守恩的侄子洪中科之外,没有证据证明其他人参与打架。

王俊龙在材料当中反映对方是“有预谋的恶劣报复行动”。他的这个说法是经不起推敲的。打架是在对方报警之后发生的,如果对方要对他进行报复,就没有必要报警,更没有必要在警察在现场的情况下对他进行报复。对方当时报警也没有向民警反映是王俊龙砸的门,而是在民警去了之后,王俊龙自己从家中出来说门是他砸的。

王俊龙在材料当中还反映“洪召集来的一伙人在外团团围住派出所,还扬言要废掉我。”而事实并非如此。当天,西二路派出所有一起意外死亡的纠纷正在调解,因为死者是在1月18日傍晚意外死亡的,死者的遗体已被送往九江市殡仪馆保存,死者的家属在没有与对方就死亡赔偿金的问题调解好,没有去殡仪馆领回遗体,所以第二天上午死者有许多亲属到派出所去了。由于派出所内能容纳的人数有限,当日值班民警让死者其他的亲属在派出所外等消息。而且当天所里还正在办理一起卖淫嫖娼的案件,一共抓了四名违法嫌疑人,这些违法嫌疑人的亲属也在派出所外面等消息。在这些等消息的人员当中,不排除会有王俊龙和洪守恩的亲戚朋友也在其中。当天派出所外确实是围了很多人,但并不是王俊龙在材料当中所反映的“派出所被洪家召集去的人团团围住”,王俊龙这样反映情况纯粹是在混淆视听。

(四)积极组织调解,及时反馈案件调查进展情况。

在王俊龙的法医鉴定尚未最终认定之前,考虑到王俊龙夫妇与洪守恩一家打架是由于邻里纠纷引发的,属于民事纠纷调解的范畴,为了妥善处理好这起纠纷,市局和分局领导高度重视,市局陈祥滔副局长亲自组织,召集分局领导、西二路派出所所长、分局法制科科长、分局法医及办案民警,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王俊龙及其家属不同意调解。由于伤情鉴定意见还没有作出,派出所又先后多次将案件的调查进展情况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反馈,对他们及其家属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释。

王俊龙及其家属向多个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办案部门及时、公正地对案件进行处理。我们认为,王俊龙及其家属要求办案单位及时对案件作出处罚决定的要求是合理的,但由于王俊龙的伤情鉴定尚未作出,目前对案件进行处罚的证据不充分。而且《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所以我们不存在对案件未进行及时处理的情况。然而在办案部门尚未对案件作出处罚决定之前,王俊龙及其家属就以自己是政协委员、市纪委效能办督查员以及荷兰华侨的名义,向市政协、市纪委效能办、市侨联反映情况,要求办案部门对案件及时、公正地作出处罚决定,我局已分别把案件调查的进展情况向上述机构和部门进行了反馈。但是王俊龙及其家属的这种做法,使我们的案件调查工作受了到干扰,也让办案单位和办案民警感觉到了压力。

三、下一步的工作

综合收集的证据材料,我局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邻里纠纷引发的伤害案件。不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和黑恶势力参与的故意伤害案件。当天洪守恩家里人多是由于那天他搬新家,家里去了不少的亲朋好友,不是王俊龙所述纠集的黑恶势力。

在法医鉴定尚未正式作出之前,考虑到本案是由邻里纠纷引起,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我们将再次组织双方进行治安调解,希望双方能够相互谅解,做一对和睦相处的好邻居。如果双方最终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我们将依据法医鉴定意见以及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如果法医鉴定意见认定受伤人员的伤情达到了轻伤以上的程度,我们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如果伤情鉴定意见没有达到轻伤以上的刑事立案标准,我们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分别对相关责任人作出治安处罚的决定。

3月28日,骆名远局长约见王俊龙的母亲张一丹,从对案件的性质,公安机关所做的工作,案件双方应承担的法律和民事责任,下步应如何处理,说得十分清楚,依法有理有节。张一丹也表示愿意先行做调解。骆名远局长将亲自主持调解。

这起案件并不复杂。但是,王俊龙本人和母亲张一丹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只求一味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而不反省在此案中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和民事责任,尤其是案件的诱发原因是由于砸坏对方的防盗门而引起的。

分局将以事实为根据,依法秉公处理。

八里湖公安分局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