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永修县森林公安推卸职责包庇纵火者》情况调查回复函

关于《永修县森林公安推卸职责包庇纵火者》情况调查回复函

永修县艾城镇阳山村外廖组村民廖昌像在网上发贴反映称:2014年3月15日,其承包经营的山林被人烧毁,一是说此案不是失火,而是纵火,要求追究纵火人员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问题;二是说公安不作为,包庇纵火者。现将案件调查情况回复如下:

一、案件来源

2014年3月16日上午到我局报案后,我局立即组织民警会同县林业局防火办技术人员赶往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并向相关人员了解起火的原因。

二、鉴定情况

永修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技术人员于2014年3月16日和4月3日先后两次对过火现场进行了技术鉴定,经鉴定,茅狗岭山场过火面积为40.7亩,其中无林地过火面积为11.4亩,有林地过火面积为29.3亩。因此该火案该达不到立刑事案件的标准(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印发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款第(七)项之规定,失火案是有林地过火面积为30亩以上才立案侦查),应按林业行政案件查处。

三、案件调查情况

我局领导对艾城镇阳山村茅狗岭山场山火案十分重视,安排局治安队与江上派出所联合成立了专案组对此案进行调查。我局目前根据调查的情况来看,该案性质应为失火案,而不是人为的纵火。由于该火案达不到立刑事案件的标准,依据《森林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324条规定依法将此案移送交永修县林业局查处。县林业局也依法立案进行调查,我局民警积极协助县林业局林业综合执法大队全力对该案进行调查,直至该案查破为止。

事实上到目前为止,我局与林业局执法大队也一直没有停止对此案调查取证工作。廖昌像到我局询问案情时,每次要求我局给其一个破案的具体日期,我局接待的领导和办案民警,跟其通报案件的调查情况,向其解释破案需要确凿的证据,不能靠臆想。

从目前调查情况来看,一是根据现场勘验检查和调查情况,该火案应为失火案,没有人为纵火的迹象;二是根据鉴定结论,此案达不到立刑事案件的标准,应按林业行政案件查处;三是根据廖昌像指认的是某村民点火炼山引发的山火,根据我局调查,该村民在案发当天早上7:30许去云山周田做泥工且中途一直未离开过,并有与该村民一同做事的人证实。四是在排除该村民点火炼山的嫌疑后,廖昌像又提出火山是该村民的父亲点的,根据我局民警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但到目前主为止,没有确凿的证据证实山火是该村民父亲引发。此案我局与县林业局执法大队仍在继续进行调查。

永修县森林公安局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