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八里湖分局刑警队无辜扣押政府工作人员》网帖的情况说明

关于《八里湖分局刑警队无辜扣押政府工作人员》网帖的

情况说明

案情:2014年6月16日18时许我大队接到群众王锋永报案称:其停放在九江市开发区新湖中路的轿车,玻璃被砸,车内财物被盗。通过现场走访,发现嫌疑人驾驶一辆黑色别克君越轿车,车号系套用了安徽牌照。

处置经过:2014年6月17日14时40分许,我大队侦查员刘锋在去市局刑侦支队查询案件线索的路上,途径青年路交警支队后门时,发现一辆疑似嫌疑车辆,车牌为皖HWX220的黑色别克君越轿车,正沿青年路由长虹大道往湖滨小区方向行驶,车上两名男子,形迹可疑,引起侦查员的警惕。随后大队侦查员刘锋立即将车子掉头尾随该车进行跟踪,当车辆行驶到电力局宿舍时,该嫌疑车突然掉头,在青年路上缓慢行驶。这时我大队侦查员立即将车靠边,拨打在办公室的副大队长袁文的电话,将该车的情况报告了,并要求在公安网上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该号牌的车辆信息,于是推断该车系套牌车。将该情况与袁文商量后,决定由侦查员刘锋先驾车跟踪,袁文带领侦查员代天祺驾车增援。侦查员刘锋在驾车跟踪的过程中发现该车辆往人民路方向行驶,上人民路之后,该车又在十一中后门口掉头,向另外一条小路行驶。这时侦查员发现在十一中后门有两名交警在执勤,随即上前出示工作证件请求协助,并将案件基本情况告知了两名交警,交警表示该车不简单是套牌,而是涉嫌犯罪他们管不了。并告诉侦查员在十一中里面有人民路派出所的民警,他(交警)去通知人民路派出所民警过来协查。随后人民路派出所民警龚警官和蔡警官(着装整齐并佩戴八件套)立即赶到,我大队侦查员出示了警官证向人民路所民警证明身份并将情况简单介绍了一下,该二位民警表示立即协助协查。正好当事人应俊驾车从十一中门口的小路出来,示意该车接受检查,责令其熄火将车钥匙交出,但应俊不交出车钥匙。该驾驶员说这车子是刚刚借朋友的不知道任何情况,并且不能出示该车的相关证件。正在盘查过程中,我大队增援的侦查员袁文和代天祺赶到,准备将该车带回八里湖分局刑侦大队调查。这时先前坐在副驾驶室的段进勇冲了过来,质问正在盘查人员,应俊也说这辆车子是段进勇的,盘查民警要求段进勇出示身份证和车辆行驶证,段进勇说没有带车辆行驶证和身份证,并质问在场民警,在自己地盘上还要带什么身份证和行驶证。大队侦查员出示了警官证要求段进勇配合调查,段进勇态度强横,极度不配合。此时周围群众围观越来越多,而且正是中考时间,现场一度失去控制。在这种情形下,侦查员决定强行将段进勇带离现场回大队审查。并由袁文和代天祺将段进勇带回大队。到大队后,经过询问并做好了记录,段进勇讲明了事情经过及车辆情况,代天祺立即将手铐解开并表示歉意,纯属误会。同时联系了受害人王锋永到刑侦大队,对车辆进行了辨认。因应俊不知道车辆任何情况,就将应俊控制后带到了车上询问并等待大队增援。应俊到大队后查明了真实身份并搞清楚了车辆信息,立即对应俊作出了解释并表示歉意。期间,车主陈剑也赶到大队,解释了该车情况,该车是2013年过户的,车上放置的车辆登记证书还是以前车主的信息(皖H3E696)。据段进勇讲他是14点55分左右在长虹帮战友陈剑修车,后来应俊驾驶该车跟他一起到湖滨接小孩,后因为其妻子已将小孩接回家,所以又掉头回人民路的办公点准备上班。在调查过程中,未使用任何过激语言,也未造成段进勇和应俊任何损伤,全部程序合理合法。

调查结束后,侦查员刘锋立即向段进勇和应俊讲明情况,表示歉意,并且说明了大队主要领导在外地学习,不能到场,希望他们谅解。当时段进勇、陈剑和应俊也都表示是一场误会。

第二天分局政委、黄诚局长、王学军局长等领导亲自过问,要求大队领导及督查大队等相关部门到段进勇单位,进行解释说明。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