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房改造”问题的回复
近日,有网民发帖咨询城区危房改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现依据《九江市大九江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试行办法》(九府厅发[2010]50号)、《瑞昌市大九江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瑞府发[2011]15号)及瑞昌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瑞办发[2013]1号)相关文件精神作如下回复:
一、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及周边重点控制区域内禁止农民在原址改建、扩建、重建、新建房屋。
二、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房屋鉴定机构鉴定,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且无其他居所的,可向村(居)委会书面申请在公寓式居民小区购买安置房。
三、农民将原有房屋、宅基地出售、出租、赠与他人的,不得再申请购买安置房;对“空挂户”或出嫁不在本地常住人员,其户口虽在所在村组,不得申请购买安置房。
四、符合在公寓式居民小区购买房屋条件的,一律凭市大九江规划农民建房领导小组核发的购房批准书按成本价在指定的公寓式居民小区购买,购买建筑面积为人均(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不超过30平方米,对于超过人均30平方米部分按同地段、同时期商品房市场价格80%购买。
瑞昌市城市管理局
201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