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都昌:为什么不能办理单独的户口”一帖的情况说明

县公安局回复:根据《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址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单身居住的,可以单独立为一户。一个住址原则上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如果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生活独立,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持以下证明材料之一,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1)私有房屋产权证;(2)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3)国有资源、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4)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