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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公民个人收养未办理户口登记的人员,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陈修俊在向当地派出所申请办理陈小菊户口一事时,派出所已告知其需凭相关手续方可向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报批。‍

都昌县公安局

2014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