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几十名退体民办教师在市政府前请愿的回复
近日有网民反映,别的县市离岗退养民办教师工资1200元,瑞昌市只有600元。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1、1997年9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 )指出“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工作要在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待遇的同时,全面贯彻实施“关、转、招、辞、退”的方针,分区规划,分步实施,逐年减少民办教师数量,力争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坚决关住新增民办教师的口子,任何地区、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民办教师。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仅限于持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的“民办教师任用证”,并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民办教师。省级人民政府原规定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的截止时间不得改变”,“ 要坚决辞退不合格民办教师。辞退不合格的民办教师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对辞退人员,地方政府要根据教龄等情况给予一次性的生活补贴。”
2、2002年12月4日,江西省《关于我省部分民办教师实行离岗退养的通知》(赣教人字[2002]32号)明确规定“一、离岗退养的对象:1980年7月19日之前在册,1999年12月31日之前一直在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中学(含职业中学)、小学和幼儿园任教,未被选招录用公办教师的民办教师,一律实行离岗退养。二、离岗退养的待遇:实行离岗退养的民办教师,可按以下两种方案确定退养待遇:一是按照每月不少于100元的标准,按月发给退养金;二是参照各地机构改革中县自聘干部(或集体干部)分流的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生活待遇。”并且要求“在2003年1月底之前全面完成民办教师离岗退养的有关工作,妥善解决好民办教师这一历史遗留问题”。
3、2003年7月22日,《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调整我省民办教师离岗退养费标准的通知》(赣财教〔2003〕69号),指出调整离岗退养费标准,“从2003年7月1日起,将全省离岗退养的民办教师离岗退养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260元”。
4、2008年3月,《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调整我省民办教师离岗退养费标准的通知》(赣财教〔2008〕29号)文件指出,提高退养标准,“新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以前超过此标准的仍按以前标准执行。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可以超过此标准。民办教师离岗退养费,由县(市、区)财政负担。该标准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我市实行480元每月标准,2012年提高到600元。
5、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下发《关于调整我省民办教师离岗退养费标准的通知》(赣财教〔2013〕66号),新标准为:离岗退养的民办教师离岗退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以前超过此标准的仍按以前的标准执行,调整后的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目前,只有波阳县离岗退养教师待遇每月1200元,本省其他各县区待遇为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