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友反映“自7月1日起永修县计生部门对城镇单独二胎提前生育的罚3.5万元”的情况回复

关于网友反映“自7月1日起永修县计生部门对城镇单独二胎提前生育的罚3.5万元”的情况回复

尊敬的网友:

您好!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每年都要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2014年全县社会抚养费首次征收标准,自7月1日起调整双方当事人均为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首次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为3.5万元,如果当事人城镇居民实际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

根据《江西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卫指导发[2014]2号)文件明确规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通过前,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因生育第二个孩子被处理的问题按照如下规定处理:1、依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已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2、依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3、对未经批准已经再生育,但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依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时的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

综上所述,永修县不存在像网友所反映的“自7月1日起,永修县计生部门对城镇单独二胎提前生育的罚3.5万元。”的情况。

感谢网友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关心、支持。

永修县人口计生委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