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都昌县妇幼保健院为何不给新生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一帖的回复

关于对《都昌县妇幼保健院为何不给新生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一帖的回复

鉴于网友2014年4月23日在问政江西网络平台“请都县妇幼保健院的领导回话”中所涉及的3点问题,现予一一解答。

提问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因此可以建议新生儿父母在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可按规定申领。医疗机构外接生的,遵照原卫生部卫办基妇函[2003]189号文件精神,应填写“亲子关系声明,需加盖单位或居委会和村委会公章。”

提问二:依据出生医学证发入管理规定,申领出生医学证明,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同时提供新生儿父母领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外,还需根据新生儿母亲实际情况提供相应证明,如新生母亲的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失踪证明或死亡证明等。

提问三:依据都昌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都昌县2011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意见》的通知,都字[2011]16号和都昌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都昌县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责纪委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都发[2012]3号文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需查验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服务证或征收社会抚养费发票。

都昌县妇幼保健院 201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