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办教师阴昌华要求解决生活保障的
阴昌华同志于12月12日在网上提出要求解决生活保障的诉求已收悉。首先感谢阴昌华同志为教育作出的贡献,并及时安排人员与其对接沟通。
根据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我省部分民办教师实行离岗退养的通知》(赣教人字[2002]32号)文件精神,我省离岗退养的对象是:1980年7月19日之前在册,1999年12月31日之前一直在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中学(含职业中专)、小学和幼儿园任教,未被选招录用的民办教师一律实行离岗退养。离岗退养者可享受离岗退养费。2013年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联合发文《关于调整我省民办教师离岗退养费标准的通知》(赣财教〔2013〕66号),我们已按文件执行。
据了解,阴昌华同志于1971年—1987年在我县石门镇小学任教。 1987年,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而被辞退,在1987年——1999年期间离开了教育岗位。因此,阴昌华同志不符合民办教师离岗退养条件,不属于离岗退养民师,不能享受离岗退养民师待遇。
如果阴昌华同志生活确有困难,我们可帮助向民政和当地镇政府申请低保等贫困补助,以解决生活困难。
特此回复
武宁县教育局
201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