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象湖承包款上访的回复
关于象湖承包款上访的回复
象湖原属河东村,原河东村河东圩98年被列为平垸行洪圩堤,河东村河东圩(包括象湖)属于双退圩堤,依据《江西省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双退圩堤平垸行洪后,水域或者滩涂的土地,其所有权确定为国有。
象湖于2009年租赁给鄱阳湖自然保护区,租期为20年,租金为120万元,现已由鄱阳湖保护区管理。
当年移民建镇,根据村民自愿的原则,原河东村村民一部分迁往外地,一部分迁至吴城镇集镇。为了改善迁至集镇百姓的生活环境,历年来将象湖租赁费已用于改善迁至集镇原河东村村民的基础设施建设。
永修县吴城镇人民政府
2014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