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正花园土地证什么时候能办下来》的情况回复

关于《天正花园土地证什么时候能办下来》的情况回复

天正花园系永修县城镇开发公司于2006年8月取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开发的住宅小区,我县于2010年10月开展的房地产清理整顿行动中,发现该小区存在用地超面积和建筑物超容积率等违规行为,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了处理办法。现该开发单位已按相关要求进行了处理,其补办的相关材料我县局已组织审核完毕,并于2013年9月通过县政府审批。依据相关法规,商品房分割发证须由开发企业按要求组件,按流程申报分割发证。该住宅小区系永修县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小区,2013年12月,该公司在分割发证组件中,因提供资料不齐全,退回补正后,至今未再次申报。

商品房用地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发证程序:

(一)申请

开发企业申请时须提交下列资料:1、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总证);2、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 2、每一幢建筑物的测绘报告、规划批准文件及项目综合验收报告;3、购房合同原件、房产证及结婚证或户口薄(原件、复印件),附该小区办理土地分割登记人员名单, 4、宗地图。

(二)调查

1、国土资源部门实地对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进行宗地权属调查、测量,确定分摊系数和每套住宅或每个分割单元的土地使用面积。2、开发企业逐户填写购买公有住房、商品房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三)审核、审批

调查完成后,对相关资料组件报分管地籍的局领导对该项目业主办理商品房用地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登记出具审核审批意见。

(四)登记发证

县局审批同意后,通知开发单位到行政服务中心国土窗口办理土地分割登记发证。

永修县国土地局

2014年5月30日

星子县关于“有关子女上户口罚款的问题”帖子的回复

关于“有关子女上户口罚款的问题”帖子的回复

网友您好!

您网上反映的情况比较含糊,现将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第九款规定“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在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怀孕并再生育一胎子女,即使未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而生育的也可以按照江西省人口计生委赣人口字(2011)32号文件《关于建议暂停因程序违法生育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的通知》精神,暂停征收其夫妇社会抚养费,所以您反映村支书说交16000元才给打证明上户口是不正确的。

二、您反映村干部家生育一儿一女的违育情况,没有反映村干部姓名,我们无法查证,如果该村干部或其子女违育,我镇将一视同仁,不存在不征社会抚养费和不落实节育措施。

以上回复如果不满意,可直接到县计生委或镇计生办咨询。

星子县温泉镇计生办

2014年5月30日

威家镇关于《九江庐菀小区无路灯,居民摸黑一年多》一帖的回复

威家镇关于《九江庐菀小区无路灯,居民摸黑一年多》一帖的回复
网友你好:感谢您对我镇工作的关注。针对您所反映的情况,我镇高度重视,庐苑小区属新建安置小区,路灯目前未及时安装。镇党政班子研究决定将庐苑小区路灯安装列入今年为民办实事计划当中,计划投入30万元对庐苑小区内路灯、绿化等基础设施进行改造,根据计划,将在8月份进行路灯安装, 9月份可正常照明。

威家镇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9日

关于网友举报都昌和合乡田坂村有村民冒领军属抚恤金的回复

关于网友举报和合乡田坂村有村民冒领军属抚恤金的回复

和合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并批示分管领导与乡民政所负责人对该举报信息的情况进行调度,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县档案英烈存档记载:刘书乾,男,1898年5月7日出生,系和合乡田坂村刘家湾自然村村民。早在1930年在景德镇从事地下工作,同年七月不幸牺牲,属革命烈士(详见英烈材料)。刘书乾牺牲前生有一子,名圣达(生于1920年4月13日,殁于1970年6月10日)生前在1952年收养贤桃(曾用名灯生)为嗣子(详见家谱复印件)。贤桃虽说为嗣子,但众所周知,贤桃为圣达俩老的生养死葬尽了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贤桃生于1646年1月15日,并娶妻陈小妹,贤桃殁后,每年村委会走访慰问军烈属都是由陈小妹享受。刘书乾作为烈士,其家属后代一直无一人享受有关方面的补助,后通过咨询国家有关政策性的规定,认为陈小妹符合烈士家属可享受生活补助的条件,经县民政局批准,陈小妹于2012年开始享受每月130元的烈士子女补助。

2014年5月29日

和合乡党政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