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2014年5月上旬两条舆情回复情况

欧阳主任:
现将瑞昌两条舆情处置情况回复如下:
1.瑞昌法院,枉法审判,栽赃陷害,冤枉教师。张洪国猥亵儿童案正在依法依规进行审理中,帖文内容与事实不符,经法庭审理,不存在非法审讯、制造伪证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待法庭5月15日对该案继续开庭审理。
2. 瑞昌交通非法代办中介吴叶红和吴叶青事件不了了之之内情。该舆情已转瑞昌市交管大队,正在进行调查了解并组织书面材料进行回复。

袁小鹏(13879221629)
2014年5月13日

关于都昌《住着危房的人》一帖情况的答复

刘国琴、邵水生为都昌镇白洋垅邵村村民,是都昌镇2014年度申报的住房困难户,申报对象为邵水生。2014年4月29日,县城建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县城规划区内的都昌镇、大树乡、北山乡三个乡镇申报的住房困难户及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对这次村民建房的审批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一、对这次三个乡镇申报的所有申请建房对象全部受理,全部核查;二、有城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国土局、规划局、房管局,执法大队等部门会同属地乡镇对三个乡镇的建房对象进行联合核查;三、核查后,凡符合建房条件并居住在县城规划区内核心城区的建房对象按照《都昌县城规划区内村民建房暂行控制办法》都办字[2012]66号文件规定不能原址拆旧建新,必须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的农民集中居住点上建房。对没有落实农民集中居住点选址和征地的乡镇不予审批。目前,联合核查工作正在启动。由于白洋垅邵村属县城规划区内核心城区,如果该户在联合核查后符合建房条件也同样必须到农民集中居住点上建房。

该户在本次城建领导小组会议后多次到规划局质询,我们均是按照本次会议精神要求给予了耐心的解释和答复。更不存在“现在不批了”这样的答复。

2014年5月13日

都昌县规划局

对《实名举报都昌县红桥村委会干部欺上瞒下,非法骗取并私吞公款》一帖的回复(添加点内容)

关于《实名举报都昌县红桥村委会干部欺上瞒下,非法骗取并私吞公款》的情况说明

根据群众举报,县纪委于2012年4月对反映汪墩乡红桥村委会领导欺上瞒下,贪污公款等问题进行了认真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 反映红桥村委会领导以村民冯初生、冯耕牛的名义骗取上级房屋搬迁补贴款3万元。为安抚当事人,村委会领导分别给了冯初生、冯耕牛两家各0.18万元一事基本属实。经费下拨后,除了支付冯初生、冯耕牛各1800元,支付整片拆房户4000余元,支付地税、土管、保险、许可证等费用2000元左右,支付未入住罚款及超面积等款400余元左右;余下的钱记入红桥村委会往来帐,用于弥补红桥村部高小点校建经费不足。

二、 反映村民冯上尧被村委会列为危房改造户,每户1.5万元,村委会干部冯堂华只给冯上尧0.6万元之事失实。2011年危房改造资金补贴金额为人均1.3万元,而不是1.5万元。此款由乡财政所通过信用联社打款至冯上尧、黄昌武一卡通上,村里不经手现金。

九江市庐山区濂溪中心幼儿园关于 “六一”儿童节活动费的说明

九江市庐山区濂溪中心幼儿园关于 “六一”儿童节活动费的说明
尊敬的网友:
首先,感谢您对我园工作的关注和关心。关于您发布的“九江市濂溪中心幼儿园提前排练“六一”节目家长“被自愿”缴费”的帖子,我园已获悉,现就我园“六一”儿童节活动收费情况回复如下:

九江市庐山区濂溪中心幼儿园是一所民办省级示范幼儿园,为了让孩子们过上一个快乐、多彩的儿童节,经我园家长委员会同意,特举行“六一”文艺汇演。经与家长协商,幼儿演出服装、道具、刻碟等费用由个人支出,同时作出以下规定:
1、采取自愿交费,不愿交费购买服装的幼儿也一样参加演出活动。
2、活动结束各班费用情况向家长公示并多退少补。
如有家长对此还有疑问,请咨询,电话:8350188。

九江市庐山区濂溪中心幼儿园
2014年5月13日

都昌县车管所考试科回复《都昌的驾校乱收补考费,有何依据?》一帖

根据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3]321号)文件,从2013年10月1日起,江西省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为:
  1、科目一考试费:所有车型按42元/人次;
  2、科目二考试费:大型汽车按209元/人次;小型汽车按174元/人次;其它机动车按105元/人次;
  3、科目三考试费:大型汽车按279元/人次;小型汽车按244元/人次;其它机动车按139元/人次;
  4、以上每项科目每次可考两遍,如果两遍不合格,可以再次免费申请同一类车型补考一次(同样可以考两遍),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第三次申请,需重新交费。

关于“星子新池乡农村生了2胎必须去结扎和交钱吗”帖子的回复(市网宣办)

关于“星子新池乡农村生了2胎必须去结扎和交钱吗”帖子的回复

市网宣办:

根据你网贴所述情况,其夫妇共生育二胎,因为基本信息不明,尚不确定其所育小孩是否属计划外生育。现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答如下:

一、关于要求结扎的情况。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应当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已生育一胎的,提倡选择以放置宫内节育器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已生育两胎的,提倡选择以结扎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因此,在没有手术禁忌症,确保手术安全的前提下,建议你夫妇任意一方选择落实结扎术。

二、关于你所述的罚款。应该是要求你缴纳社会抚养费,关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根据《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以下简称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公民,以及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对计划外生育的认定,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计划外生育:(一)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二)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生育的;(三)未到法定婚龄生育或者非婚生育、重婚生育的。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视为计划外生育。计划外生育的,应当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因未见你相关详细的资料,无法确定你生育二胎是否为计划外生育,现将准许生育二胎的相关规定转发给你参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一)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二)独生子女死亡的。(三)只有1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四)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五)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育1个女孩的。(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个子女的。(七)归侨、侨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定居的。(八)双方均系华侨,一方回国时间在6年以内,只生育1个子女的。(九)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十)双方均为农民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只生育1个女孩的;2.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家结婚落户只生育1个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2人以上的,只能准许1人;3.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丧失生育能力,只生育1个子女的。(十一)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双方原均为农民,后转为城镇户籍,属本人要求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1年内可按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属政府统一安排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3年内可按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民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3、关于黑户问题。如果其父母确实没有登记户口,建议你到公安户籍部门进行咨询办理。

中共星子县委宣传部

201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