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2014年6月中旬4条舆情回复
欧阳主任:
你好!
现将2014年6月14日之后的4条舆情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1.瑞昌后八轮狂飙,赛湖小学生危险:网民反映的情况属实,我们在此之前已将网民的反映报告瑞昌市领导,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均作了批示,分管领导专门召开了协调会,经瑞昌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管局、交管大队等多家单位协商,同意泰玺综合饮料项目工地运输土方的车辆从此路段通行,要求车辆平车装载,学校上下学期间暂停运输。市城管局和交管大队在该路段加大了巡逻执法力度,项目工地已出资聘请人员对该路段进行保洁并已将相关要求落实到位。目前,网民和群众无跟进反映。
2.瑞昌市中心黄金大道居然违法矗立高炮广告牌:瑞昌市城管局已回复。
3.瑞昌市高丰镇十三组采石场爆破导致山体滑坡:瑞昌市安监局已回复并向周边群众做好了解释工作。
4.瑞昌市巨贪村支书贪污3000多万:此舆情为老舆情,去年年前在很多网站已发过,举报人2014年1月23日曾邀请江西日报记者前来采访,涉事单位桂林街道党委对此高度重视,成立调查组进行了专项调查,经查,举报内容与事实情况不符,并就举报内容向当事人和记者提供了书面回复材料,江西日报2月12日C3版以《村民举报:原村支书贪污 街道调查:澄清问题原委 瑞昌五里村原支书“冤”在何处》就此事专门进行了报道。此后,该举报人对街道的调查结果表示不满意,仍多次发帖,桂林街道正在向举报人进一步做解释工作。
袁小鹏(13879221629)
2014.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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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长在“‘四风’现象请你举报在线访谈“中收集到网名提问的回复(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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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友在人民网投诉“九江市火车站广场夜间出租车常拒载”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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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友在九江论坛投诉“九江汽车站有一大帮非法营运摩的拐的的拉客喊客无人管”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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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友在人民网投诉“九江市出租车常拒载”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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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都昌县政协副主席朱珍红贪污残疾人保障金并受贿腐败!”一帖的情况说明
朱珍红一帖市纪委已介入调查。
土塘镇政府关于“低产田改造有问题”一帖的回复。(6月12日 中国江西网-问政江西)
本身自地块属旱地,此次改造只是将小地块改成了大些面积的地块,由于是机械作业,允许高低不平达5-10厘米。而老百姓要求改成水田,但上游水位较低,水路排灌较难,故很难达到百姓要求。
市执法局关于“恒盛东路占道经营严重”有关问题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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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八里湖分局刑警队无辜扣押政府工作人员》网帖的情况说明
关于《八里湖分局刑警队无辜扣押政府工作人员》网帖的
情况说明
案情:2014年6月16日18时许我大队接到群众王锋永报案称:其停放在九江市开发区新湖中路的轿车,玻璃被砸,车内财物被盗。通过现场走访,发现嫌疑人驾驶一辆黑色别克君越轿车,车号系套用了安徽牌照。
处置经过:2014年6月17日14时40分许,我大队侦查员刘锋在去市局刑侦支队查询案件线索的路上,途径青年路交警支队后门时,发现一辆疑似嫌疑车辆,车牌为皖HWX220的黑色别克君越轿车,正沿青年路由长虹大道往湖滨小区方向行驶,车上两名男子,形迹可疑,引起侦查员的警惕。随后大队侦查员刘锋立即将车子掉头尾随该车进行跟踪,当车辆行驶到电力局宿舍时,该嫌疑车突然掉头,在青年路上缓慢行驶。这时我大队侦查员立即将车靠边,拨打在办公室的副大队长袁文的电话,将该车的情况报告了,并要求在公安网上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该号牌的车辆信息,于是推断该车系套牌车。将该情况与袁文商量后,决定由侦查员刘锋先驾车跟踪,袁文带领侦查员代天祺驾车增援。侦查员刘锋在驾车跟踪的过程中发现该车辆往人民路方向行驶,上人民路之后,该车又在十一中后门口掉头,向另外一条小路行驶。这时侦查员发现在十一中后门有两名交警在执勤,随即上前出示工作证件请求协助,并将案件基本情况告知了两名交警,交警表示该车不简单是套牌,而是涉嫌犯罪他们管不了。并告诉侦查员在十一中里面有人民路派出所的民警,他(交警)去通知人民路派出所民警过来协查。随后人民路派出所民警龚警官和蔡警官(着装整齐并佩戴八件套)立即赶到,我大队侦查员出示了警官证向人民路所民警证明身份并将情况简单介绍了一下,该二位民警表示立即协助协查。正好当事人应俊驾车从十一中门口的小路出来,示意该车接受检查,责令其熄火将车钥匙交出,但应俊不交出车钥匙。该驾驶员说这车子是刚刚借朋友的不知道任何情况,并且不能出示该车的相关证件。正在盘查过程中,我大队增援的侦查员袁文和代天祺赶到,准备将该车带回八里湖分局刑侦大队调查。这时先前坐在副驾驶室的段进勇冲了过来,质问正在盘查人员,应俊也说这辆车子是段进勇的,盘查民警要求段进勇出示身份证和车辆行驶证,段进勇说没有带车辆行驶证和身份证,并质问在场民警,在自己地盘上还要带什么身份证和行驶证。大队侦查员出示了警官证要求段进勇配合调查,段进勇态度强横,极度不配合。此时周围群众围观越来越多,而且正是中考时间,现场一度失去控制。在这种情形下,侦查员决定强行将段进勇带离现场回大队审查。并由袁文和代天祺将段进勇带回大队。到大队后,经过询问并做好了记录,段进勇讲明了事情经过及车辆情况,代天祺立即将手铐解开并表示歉意,纯属误会。同时联系了受害人王锋永到刑侦大队,对车辆进行了辨认。因应俊不知道车辆任何情况,就将应俊控制后带到了车上询问并等待大队增援。应俊到大队后查明了真实身份并搞清楚了车辆信息,立即对应俊作出了解释并表示歉意。期间,车主陈剑也赶到大队,解释了该车情况,该车是2013年过户的,车上放置的车辆登记证书还是以前车主的信息(皖H3E696)。据段进勇讲他是14点55分左右在长虹帮战友陈剑修车,后来应俊驾驶该车跟他一起到湖滨接小孩,后因为其妻子已将小孩接回家,所以又掉头回人民路的办公点准备上班。在调查过程中,未使用任何过激语言,也未造成段进勇和应俊任何损伤,全部程序合理合法。
调查结束后,侦查员刘锋立即向段进勇和应俊讲明情况,表示歉意,并且说明了大队主要领导在外地学习,不能到场,希望他们谅解。当时段进勇、陈剑和应俊也都表示是一场误会。
第二天分局政委、黄诚局长、王学军局长等领导亲自过问,要求大队领导及督查大队等相关部门到段进勇单位,进行解释说明。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